(2017)湘12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吕华龙与被告王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龙,王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433号原告吕华龙,男被告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龙与被告王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吕华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华龙以与被告王翔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翔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吕华龙负担。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