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696号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卢殿福。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院认为,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