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女,汉族,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田耘、周瑞锦,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及其辩护人田耘、周瑞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在运营聊城市鑫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期间,由杨某1(另案处理)介绍,让聊城市龙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卿公司)向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张,价税合计200652元。2、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北京天一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无直接贸易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杨某2(另案处理)的介绍,安排杨某1由聊城鑫阳公司向北京天一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价税合计408051元。3、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杨某2的介绍,安排杨某1由聊城鑫阳公司向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155573元。4、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聊城恒洁卫浴的总代理,让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向聊城市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四张,价税合计440万元。综上,被告人张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164276元,税款75036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利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提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利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第一次、第四次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均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有真实交易,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利的辩护人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部分退赃;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在运营聊城市鑫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期间,由杨某1(另案处理)介绍,让聊城市龙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卿公司)向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张,价税合计20065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张,证实聊城市龙卿物资有限公司向聊城市鑫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652元。(二)共同作案人的供述1、杨某1的供述,其供述鑫阳公司实际是张利经营,其2010年担任鑫阳公司的会计,主要根据张利的安排在鑫阳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每个月月底整理鑫阳公司的账目交给专职会计,同时还是鑫阳公司门面上的现金会计。其还担任龙卿公司的会计,每到月底鑫阳公司的进项发票不够,就会向龙卿公司购买进项发票。这两家公司是其介绍开的,龙卿公司开给鑫阳公司带有“朝阳”两个字的都不是真实交易,其中十八张发票价税合计200652元都是其开的不真实的交易发票,这些发票都没有走公司的账户,是按照两个点开的。2、许某的供述,其供述龙卿公司成立于2012年杨某1负责公司的记账,开具发票之类的,2013年中秋节前后,杨某1说张利的鑫阳公司进项票不够,让其借给她些进项发票,其和张利是亲属,就同意了。(三)鉴定意见聊正坤会审核字[2015]第003号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证实经鉴定聊城市鑫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85590元,接受聊城市龙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00652元。(四)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其供述了鑫阳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是儿子张某,自己是实际投资、经营者。杨某1负责看店,接电话,开开发票。平时从龙卿公司进轮胎,2013年全年龙卿公司给我们开了6440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之间真实的交易是45万左右,剩余19万左右是我让龙卿公司开的。因为鑫阳公司开出去的发票超过了进项发票,这样没法抵扣税了,就让龙卿公司给我开了19万的发票好用来抵扣,按照两个点收的手续费。两个公司没有走付款支付的形式。许某是其表弟,因为杨某1当时也是龙卿公司的会计,知道龙卿公司有多余的销项发票就安排杨某1弄的。二、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北京天一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无直接贸易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杨某2的介绍,安排杨某1利用聊城鑫阳公司向北京天一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价税合计40805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证实聊城鑫阳公司向北京天一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8051元。2、购销合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北京天一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阳谷电缆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天一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日辉电缆的业务员,平时负责和北京天一登的业务,有时天一登公司嫌日辉的电缆价格高,就让其介绍其他的,2013年9月的那笔业务,是其介绍香江做生意的曹某做的,当时天一登和曹某不熟就把货款打给其379840元,其扣除提成,按照曹某的要求将货款361500元转给了魏磊。2、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张利那里做业务员,2013年的时候朱某介绍了一笔北京天一登的业务,其把这个客户介绍给了张利,之后没再参与,是张利安排把款打给魏磊的。3、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天一登的财务负责人,2013年朱某给介绍了一批电缆,根据账目显示是和鑫阳公司一共408051元的业务,鑫阳公司提供了7张发票。公司把款付给了朱某389840元,具体差额怎么回事得问业务员。(三)共同作案人杨某1的供述,证实香江二期卖电缆的杨某2在鑫阳公司按照4.5个点开发票,他自己的公司进项票不够就去鑫阳开,其余的都是介绍别人来开的。杨某2介绍聊城威达、北京天一登、聊城华瑞、曲阜亿能四家公司虚开过票。鑫阳公司和上述四家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货款没有走鑫阳的对公账户,开票费直接给了杨某2了。(四)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其供述了和北京天一登业务是曹某介绍的,是其和业务员魏磊去的北京考察,回来后其就按照天一登的要求在阳谷采购了一批电缆,阳谷直接发给天一登的,记不清阳谷哪家厂子了,天一登公司直接把钱给了阳谷电缆厂,阳谷把钱转给魏磊。三、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杨某2的介绍,安排杨某1利用聊城鑫阳公司向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15557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证实聊城市鑫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5573元。(二)证人证言。1、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聊城威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营硫酸、盐酸,其公司和聊城鑫阳公司没有过业务往来。2、秦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威达公司的业务员,在杨某3那里买过电缆,杨某3给其的发票是鑫阳公司的,货款给了杨某3。(三)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其供述了在2013年度杨某2给其介绍客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给聊城威达、聊城华瑞、曲阜亿能三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让杨某2直接找杨某1开发票,按照6.5-7个点收取手续费。四、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利与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聊城恒洁卫浴的总代理秦某2,让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向聊城市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四张,价税合计44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恒洁核心经销商合同书、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四张,证实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向聊城市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0万元。(二)证人证言1、秦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聊城恒洁卫浴的总代理,卫浴产品都是从广东恒洁公司购进的。2013年恒洁公司出台新的政策,所有货款必须打入公司账户,并且要扣3%的税款,无论要不要增值税发票都必须扣,因为用不着发票,就给朋友说谁需要发票,只要承担3%的税款就转给谁,后来鑫阳的张利想要这些发票,愿意承担3%的税款,以后用她公司的账户给恒洁公司打款。先从其建行卡尾号2848和聊城祥旭物资有限公司把钱打给鑫阳公司,鑫阳公司再把钱汇给恒洁公司,恒洁公司把增值税发票开给聊城鑫阳公司。2、谢某的证言,证实在佛山恒洁卫浴负责财务工作,秦某2是公司聊城的代理,秦某2给公司打款后,就给其邮寄发票,秦某2通过祥旭、鑫阳公司给公司打款,就给他开这两个公司的发票,秦某2提供地址后邮寄过去。3、黄某的证言,证实在佛山恒洁卫浴负责销售工作,和秦某2的合同一年一签,聊城除了秦某2之外,其他人不可能在公司进货,除非是秦某2的客户,可以让他的客户直接给我们打款,我们开发票,计入秦某2的销售业绩。4、蓝某的证言,证实在佛山恒洁卫浴负责财务工作,提供与秦某2相关的发票统计。(三)被告人张利的供述,其供述了被告人张利与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聊城恒洁卫浴的总代理秦某2,让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向聊城市鑫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张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164276元,税款750364元。另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张利退缴税款7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及抓获被告人张利归案的情况;2、书证现金缴款单,证实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张利退缴税款76000元,同年8月27日,共同作案人许某退缴税款10000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利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有真实交易,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虚开增值税犯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利在未与北京天一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有直接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向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等书证;证人燕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利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聊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0日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特情举报在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将张利抓获。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部分税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张利尚未退缴的抵扣税款人民币664364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