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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周质彬与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质彬,闵清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7号之三原告: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闵清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周质彬诉被告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保全费3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