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周质彬与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质彬,闵清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7号之三原告: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闵清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周质彬诉被告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保全费3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