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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炳钦与广州猪头和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钟俊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钦,广州猪头和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钟俊芳,彭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黄炳钦,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猪头和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28号F201房。法定代表人:王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钟俊芳,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彭新华,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黄炳钦与被执行人广州猪头和鱼品牌管理有限公���、钟俊芳、彭华新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1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猪头和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570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李文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