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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东与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78年1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秀,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张东与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秀工资帐户存款466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续行冻结该帐户一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