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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权国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国领,刘定琴,张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98号之二申请人权国领,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刘定琴,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发先,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权国领与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32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定琴有银行存款8250元已支付申请人权国领、张发先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于2017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纳入失信人名单,于2017年4月1日查询江安县房管局证实刘定琴、张发先位于江安县住房一套,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本院将对该查封房产对外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12031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刘定琴、张发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