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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品祥与被告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祥,刘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830号原告:徐品祥,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明,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祥与被告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品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品祥负担。审判员  彭华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