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品祥与被告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祥,刘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830号原告:徐品祥,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明,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祥与被告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品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品祥负担。审判员 彭华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