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永辉与仓木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辉,仓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廖永辉,男,汉族,驾驶员,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曾荦荦,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仓木拉,女,藏族,公务员,现住拉萨市。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廖永辉与被执行人仓木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依法扣划了住房公积金41000元及每月工资中的5000元,直至本案标的60333元扣满为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