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白世平与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世平,王彦东,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51号申请人白世平,男。被执行人王彦东,男。被执行人缑燕,女。申请人白世平与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白世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向申请人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00元的利息部分(利息计算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0000元,当庭给付15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25000元;二、申请人白世平自愿放弃其余利息;三、本案受理费22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彦东、缑燕承担。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15000元案款并交纳了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