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代英与被告赵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代英,赵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333号原告:邹代英,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雲,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代英与被告赵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代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代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邹���英承担。审判员 孙修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