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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代英与被告赵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代英,赵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333号原告:邹代英,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赵雲,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代英与被告赵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代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代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邹���英承担。审判员  孙修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