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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韩某自愿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27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13000元,2017年1月23日前偿还14000元。因被执行人韩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措施一次,申请人同意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本院认为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夏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