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舒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舒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061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舒长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张伟与被告舒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吴继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