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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214号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刚。委托代理人刘建超,男,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被告李树明,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潢川县。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华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