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振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振健,绰号:太平仔,嘿健,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云浮市罗定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曾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振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振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凌晨,陈某伙同罗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阳春市永宁镇兴宁街××号盗得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此处的粤B×××××牌黄色五菱面包车一辆。被告人彭振健从陈某处得知上述被盗面包车���消息后,帮忙联系买家。同年2月9日,被告人彭振健与陈某一起将该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信宜市新宝镇的梁某(绰号:大炮)。卖掉车辆后,被告人彭振健将交易款6000元交给了陈某。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面包车价值39800元。另查明,被盗的粤B×××××牌车辆已由高州市公安局发还给该车的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振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彭振健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89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人陈某、罗某、周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振健的供述和辩解,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被���的粤B×××××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示意图、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振健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汽车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振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振健曾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振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振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振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