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刑终24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粤18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戴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粤18刑终227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粤18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戴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送粤R×××××车1辆,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手机1台(已坏),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原审被告人戴建不服,以其不构成抢劫罪,原判重审加重其刑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上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罪错误,量刑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量刑错误的抗诉理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建及其辩护人温福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戴建犯抢劫罪一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有星审 判 员 罗立兵审 判 员 胡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希哲书 记 员 罗振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