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大永与被告朱连成、朱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永,朱连成,朱建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263号原告:蒋大永,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李堡村。被告:朱连成,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被告:朱建普,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原告蒋大永与被告朱连成、朱建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蒋大永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大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大永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