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海芳与蚌埠日报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芳,蚌埠日报社,于海芳,蚌埠日报社,于海芳,蚌埠日报社,于海芳,蚌埠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芳,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48522253-2。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报社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日报社在中国工商银行1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