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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祝加社;蔡德强与杜发祥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加社,蔡德强,杜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加社,汉族,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蔡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杜发祥,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县人民法院(1989)法字民字第053号判决,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杜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发祥履行给付申请人祝加社、蔡德强剩余653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发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发祥在中国农业银行万源市支行账户的存款5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