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明德与王定连,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德,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59号申请人:刘明德,女,汉族,1938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三号A栋9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9057J。法定代表人:王定连。被申请人:王定连,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人刘明德与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琳瑜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镇X村X社X幢X的房屋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明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