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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久武与盛翠华、颜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翠华,颜安富,吴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翠华,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安富,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久武,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盛翠华、颜安富因与被上诉人吴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3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盛翠华、颜安富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审查,盛翠华、颜安富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7年3月22日书面通知盛翠华、颜安富在七日内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盛翠华、颜安富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翠华、颜安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3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