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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1554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554号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晗,陈衍。被告:韩永梅。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房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