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郭振杉、赵宗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郭振杉,赵宗艳,郭春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464号原告:王翠兰,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儒,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振杉,男,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玉田一中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理人:赵宗艳(郭振杉之母),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理人:郭春新(郭振杉之父),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农商银行王辇庄支行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赵宗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郭春新,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农商银行王辇庄支行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告王翠兰与被告郭振杉、赵宗艳、郭春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翠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