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燕与石帮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燕,石帮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郑晓燕,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石帮定,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郑晓燕与石帮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帮定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石帮定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