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燕与石帮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燕,石帮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郑晓燕,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石帮定,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郑晓燕与石帮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帮定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石帮定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