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梅清与姜亦津、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清,姜亦津,王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882号原告:刘梅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被告:姜亦津。被告:王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亦津。原告刘梅清与被告姜亦津、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被告系同村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5年初,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1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8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口头约定月息1.5%,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还。2017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并向原告为该笔借款又重新出具借条1份。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人对该借款应共同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自2015年1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亦津、王桂香欠原告刘梅清借款8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1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1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1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三、若被告姜亦津、王桂香有任意一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原告则不再放弃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5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本金付清为止;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按协议第一条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军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