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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青松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松,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2日12时许,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然后该三人凑了100元交由孙某购买冰毒。孙某购买冰毒回冰毒后,孙某、陈某、陈青松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毒品。二、2016年10月3日12时许,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然后该三人凑了100元交由孙某购买冰毒。孙某购买冰毒回冰毒后,孙某、陈某、陈青松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毒品。三、2016年10月5日15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携带一小包冰毒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陈某,孙某叫正在睡觉的陈青松、陈某一起吸食冰毒,陈青松因连续上夜班感到劳累就没有起床吸食冰毒,孙某和陈某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冰毒。当天16时许,公安民警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抓获陈青松、孙某、陈某,并在4楼房间内缴获1个矿泉水瓶(盖面插吸管)、1条锡纸、1只打火机、1个冰毒包装袋等吸毒工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青松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青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2日12时许,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然后该三人凑了100元交由孙某购买冰毒。孙某购买冰毒回冰毒后,孙某、陈某、陈青松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毒品。二、2016年10月3日12时许,吸毒人员孙某、陈某先后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然后该三人凑了100元交由孙某购买冰毒。孙某购买冰毒回冰毒后,孙某、陈某、陈青松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毒品。三、2016年10月5日15时许,吸毒人员孙某携带一小包冰毒来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找陈青松、陈某,孙某叫正在睡觉的陈青松、陈某一起吸食冰毒,陈青松因连续上夜班感到劳累就没有起床吸食冰毒,孙某和陈某一起在4楼的房间内吸食完上述冰毒。当天16时许,公安民警到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抓获陈青松、孙某、陈某,并在4楼房间内缴获1个矿泉水瓶(盖面插吸管)、1条锡纸、1只打火机、1个冰毒包装袋等吸毒工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湛江市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房间内为一吸毒窝点,遂对该处进行查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陈青松、陈某、孙某三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犯罪嫌疑人陈青松供述自2016年6月份至今,多次容留孙某、陈某二人在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家中4楼自己房间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经对陈青松、陈某、孙某提供尿液分别进行吗啡、冰毒、K粉筛选检测试验,结果均呈冰毒阳性。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湛江市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房间内有多人吸毒,遂对该处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陈青松、陈某、孙某三人,缴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盖面插吸管)1个、锡纸1条、打火机1支、包装袋1个。并依法口头传唤三人回公安机关调查。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湛江市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房间及陈青松、陈某、孙某三人进行搜查,并扣押吸毒工具矿泉水瓶(盖面插吸管)1个、锡纸1条、打火机1支、包装袋1个。4、证明、户籍资料。证明:陈青松出生于1972年7月12日,在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陈青松、陈某、孙某三人检测样本现场检测,冰毒结果均呈阳性。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6日决定对陈青松、陈某、孙某行政拘留十五日。6、关于毒品来源说明。证明:孙某供述其与陈青松、陈某三人多次在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房间吸食的毒品冰毒都是其在遂溪县黄略镇戏楼附近巷子向一名绰号叫“狗佬”的中年男子购买,现因“狗佬”的具体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情况不清,公安机关未能进一步查清毒品来源。二、证人证言1、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日12时许,我到文章村三巷66号找陈青松玩,在他家4楼房间玩电脑与他聊天,13时许陈某也过来,我提议三人凑100元去购买毒品吸食,当时陈某凑了50元,我凑30元,陈青松凑20元。我们凑齐100元后,我就开电动车到遂溪县黄略镇戏楼附近与一名绰号叫“狗佬”中年男子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该小包毒品冰毒用一个白色包装袋装,约重0.3克。我买到冰毒后返回陈青松房间,然后我与陈青松、陈某三人从房间里拿出之前已做好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围在茶几旁边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直吸食到22时许将该小包冰毒吸食完,稍后我就回家了。2016年10月3日12时许,我又到陈青松家玩,很快陈某也过来,三人凑了100元购买毒品冰毒吸食,我凑了50元,陈青松凑了30元、陈某凑了20元。凑齐100元后同样是由我到遂溪县黄略镇戏楼附近与“狗佬”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我买到冰毒后返回陈青松房间,三人坐在沙发或凳子上用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工具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直吸食到21时许结束,吸食完该小包毒品冰毒后我就离开回家,陈某留在房间睡觉。2016年10月4日我因有事没有到陈青松家,这天没有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0月5日14时许,我先到遂溪县黄略镇戏楼附近与“狗佬”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毒资100元,15时许就带买来的该小包毒品冰毒来到陈青松房间,我刚进房间时,陈某和陈青松还在床上睡觉,他们看到我来后,我说带来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叫他们起床一起吸食,陈青松说他上夜班累继续睡觉,陈某起床与我一起吸食该小包冰毒,因我们俩人昨天都没有吸食到冰毒,这次吸食的速度较快,到16时许就吸食完该小包冰毒了。孙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陈青松、陈某。2、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日中午我在家吃完饭后,13时许就到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陈青松房间去玩,我到时孙某已在房间,他与陈青松坐在沙发闲聊,我也坐在沙发边玩电脑边和他们聊天,闲聊过程中,不记得是谁提议三人凑了100元去购买毒品回来一起吸食,因我们三人以前在一起吸食过很多次毒品冰毒,大家就很默契凑钱,有钱多的凑多点,钱少的则凑少点,没有规定每人凑多少,当天是我凑了50元,不记得陈青松、孙某他们分别凑多少了。我们三人凑齐100元后,由孙某外出去购买毒品冰毒,大约是15时许,孙某就从外面带回一小包毒品冰毒,然后我们三人就从房间里拿出之前已做好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坐在沙发、凳子上以“烫烧”方式你一口我一口地吸食起毒品冰毒来,当天我们三人一直吸食毒品冰毒到晚上22时许。我们吸食完该小包毒品冰毒后,孙某就回家了,23时许陈青松去上夜班了,我自己在房间里睡觉到第二天上午起床回家吃饭。2016年10月3日我在家吃完中午饭后,又到陈青松家玩,这次也是孙某先到。我到时后三人又凑100元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这次我凑了20元,陈青松、孙某俩人凑多少我不清楚,反正是三人共凑了100元后同样是由孙某外出去购买毒品冰毒,没多久孙某带回一小包毒品冰毒,我们三人围在房间的茶几旁边用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工具以“烫烧”方式吸食起毒品冰毒来,一直吸食到晚上21时许结束。然后孙某先离开回家,23时许陈青松去上夜班,我自己在房间里睡觉到第二天上午起床回家。2016年10月4日20时许,我到陈青松房间睡觉,这晚孙某没有过来,23时许陈青松就出去上夜班了,我自己在房间玩电脑,直到5日凌晨3时许才睡觉,上午8时许陈青松上夜班回来,我还没有起床,俩人就在床上睡觉。15时许,孙某来到房间,我看见后起床与他聊天,他说带来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并且从身上拿出来放在茶几上面,因陈青松连续上夜班比较累,他就继续睡觉,没起床与我们一起吸食。我与孙某俩人坐在沙发上用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吸食冰毒来,吸食到16时许将该小包毒品冰毒完,之后坐在沙发上闲聊。陈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陈青松、孙某。三、被告人陈青松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日8时许,我下夜班回房间睡,12时许孙某到房间找我玩,13时许陈某也过来。我们三人闲聊时,孙某提议凑100元去购买毒品吸食,因我们三人之前已经有过多次这样的经历,大家都很默契,陈某凑了50元,孙某凑30元,我凑20元。三人凑齐100元后,就交给孙某出去购买毒品冰毒,约1小时后,孙某买回一小包毒品冰毒,然后我们三人从房间里拿出之前用过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坐在沙发上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我吸食一口毒品冰毒后,陈某或孙某二人接着吸食,大家你吸一口我吸一口,一直吸食到22时许将该小包冰毒吸食完。吸食完冰毒后,孙某就回家了,23时许我去上夜班,陈某留在我房间睡觉。2016年10月3日上午8时许我下夜班回家,12时许孙某又来我房间玩,陈某稍后也过来是,三人又很默契凑了100元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这次孙某凑了50元,我凑30元,陈某凑20元。凑齐100元后,同样是交给孙某外出购买毒品冰毒。1小时后孙某买回一小包毒品冰毒,三人坐在沙发上用矿泉水瓶、香烟锡纸、打火机等工具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轮流吸食到21时许结束,孙某离开回家,23时许我去上夜班,陈某留在房间睡觉。2016年10月4日孙某没有到我家,陈某晚上来我家睡觉,这天我们没有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0月5日8时许,我下夜班回家,看到陈某还未起床,我就与他一起在床上睡觉,直到15时许孙某到我房间来,他来时我与陈某还躺在床上睡觉,孙某说带来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叫他们起床一起吸食。我因连续上夜班很累,没有起床继续睡觉,陈某起床与孙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陈青松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孙某、陈某。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确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文章村三巷66号4楼房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青松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青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公安机关查扣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盖面插吸管)1个、锡纸1条、打火机1支、包装袋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黄 勤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