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继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 被执行人:刘继荣,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粤1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判决中的第一项:被告人刘继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继荣进行证劵、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均未发现刘继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廖 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