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黄国猛、李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猛,李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猛,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汉春,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3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猛与被执行人李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汉春在(2017)浙0382执24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汉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