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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红军与董献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军,董献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760号原告:朱红军,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董献彬,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朱红军诉被告董献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529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原告跟着被告做建筑,后经结算,2015年9月25日,被告出具欠工资款15296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经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付。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起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15296元,应及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献彬于本判��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朱红军工资款152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平人民陪审员  刘 风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