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文本英、文刚与被告文秀娟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本英,文刚,文秀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587号原告:文本英,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德荣,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文刚,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文秀娟,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自治县都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星,男,194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退休教师,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文本英、文刚与被告文秀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文本英、文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本英、文刚以诉讼主体资格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本英、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文本英、文刚负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