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曾请湘申请黄群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请湘,黄群英,聂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曾请湘,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冬塔乡冬桃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510085512。被执行人黄群英,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冬塔乡红星村***号。被执行人聂曙光,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冬塔乡红星村***号。曾请湘与黄群英、聂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群英、聂曙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请湘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群英、聂曙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群英、聂曙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请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群英、聂曙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请湘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初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