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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嫦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肖嫦娥,女,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玉英,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肖嫦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美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伍群龙于199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孩。1998年2月的一天,被申请人上街买米,之后一直没有回来,申请人到处寻找未果,4月份回到婆家生活。当年被申请人弟弟及家人也寻找过被申请人,但未果。被申请人自1998年失踪至今,没有任何音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伍群龙,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塘××号,系申请人肖嫦娥的配偶。伍群龙于1998年2月出走后,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伍群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伍群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伍群龙于1998年起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找伍群龙的公告一年期满后,伍群龙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伍群龙死亡。申请人肖嫦娥与伍群龙系夫妻,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伍群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伍群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来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