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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某某支行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某某支行,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关于陕西秦农某某支行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雁证经字第7273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2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秦农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某某支行支付1900万元、违约金11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7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价值2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