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行审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钟富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钟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25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917-X。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钟富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0)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钟富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德土资罚字(2010)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 静助理审判员 邱新学助理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