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56号原告任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