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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56号原告任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