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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皮会泳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皮会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皮会泳,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皮会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皮会泳给付金钱22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皮会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皮会泳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皮会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新申请执行的案款22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刑初1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