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奇与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旭东。原告王奇与被告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8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海联运输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海联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238705.57元、案件受理费3362.13元,共计242067.70元。执行中,除本院扣划了海联运输公司银行存款211770元外,海联运输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奇,申请执行人王奇无异议,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待海联运输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出现,申请执行人王奇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王奇依据(2016)沪0108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陶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