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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秀伟与孙欣凯、孙金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孙欣凯,孙金程,刘兴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14号原告:王秀伟,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欣凯,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金程,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兴博,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原告王秀伟诉被告孙欣凯、孙金程、刘兴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伟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