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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春与卢乐荣、邓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卢乐荣,邓卫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31号原告:李春,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卢乐荣,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邓卫东,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卢乐荣、邓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