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春与卢乐荣、邓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卢乐荣,邓卫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31号原告:李春,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卢乐荣,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邓卫东,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卢乐荣、邓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