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召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召新,曾宪天,曾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9383-5。法定代表人:曹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召新,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曾宪天,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曾现春,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召新、曾宪天、曾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召新、曾宪天、曾现春在宿州市埇桥区征收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召新、曾宪天、曾现春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