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冠厨具(宁波)有限公司,麻卫平,杨娟娟,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振业杨亭模具有限公司,王伟杰,俞海燕,郭勇,冯晓娜,陆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毛绍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麻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加冠厨具(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游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麻卫平,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娟娟,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经济开发区金龙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华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振业杨亭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新兴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杰,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振业杨亭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俞海燕,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郭勇,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加冠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冯晓娜,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陆华国,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776351.06元、执行费30163.51元、诉讼费29030元,共计2835544.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冠厨具(宁波)有限公司、麻卫平、杨娟娟、宁波新大陆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振业杨亭模具有限公司、王伟杰、俞海燕、郭勇、冯晓娜、陆华国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35544.57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