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446号原告:韩某,住故城县。被告:孙某,住故城县。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