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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执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宝生与赵云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生,赵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以下简称雅尔塞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凡国,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庆林,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音钦村。被执行人胡雨龙,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音钦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雅尔塞信用社向提出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现已可以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雅尔塞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庆林、胡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