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尹晓俊与罗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俊,罗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162号之一原告尹晓俊,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硕文,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尹晓俊诉被告罗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晓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晓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晓俊撤回起诉。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4元,由原告尹晓俊负担。审 判 长 许红青人民陪审员 李良新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