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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光忠与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忠,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34号原告:李光忠,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吴华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建设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1954-0。法定代表人:蔡仲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忠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忠的撤诉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忠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