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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春英与严贵寒、周大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英,严贵寒,周大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806号原告:周春英,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严贵寒,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周大炀,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周春英与被告严贵寒、周大炀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周大炀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燕红人民陪审员  陆 路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