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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斌(绰号“四哥”),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望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辩护人徐红林,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海文(绰号“哈八”),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望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辩护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华(绰号“小伢”),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太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哲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代理检察员赵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及其辩护人徐红林、舒彩虹、李哲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与叶某1(另案处理)、孙某1(另案处理)、吴某1(另案处理)、叶某2(另案处理)在新仓镇富山村韩宕组一带租用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的住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雇请韩某6(另案处理)为赌场管理外场事务(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放哨、发放工资等),雇请陈某1(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在该赌场理主角,雇请被告人李建华、余某1(另案处理)在该赌场理副角,雇请张某1(另案处理)维护赌场秩序。该赌场共计开设达20余场,参赌人数达数百人次,累计抽头渔利100余万元人民币。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百人,抽头渔利达1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万海文对起诉书指控情节严重持有异议。被告人刘文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海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犯罪情节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开设的赌场中参与的次数较少,获利较少,与其他“股东”相比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同案人叶某1、孙某1、吴某1(均已判决)、叶某2(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韩宕组一带租用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等农户住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雇请同案人韩某6(已判决)为该赌场安排接送参赌人员、放哨及发放工资等外场事务,雇请同案人陈某1、余某1(均已判决)、陈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李建华在该赌场“理角”(抽头)。同案人张某1(已判决)安排人员维护赌场秩序。共计开设赌场20余场,参赌人达数百人次,累计抽头渔利100万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华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太湖县公安局依法受理本案并立案侦查。(二)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系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四)刑事照片1、同案人陈某12016年6月29日指认赌场地点照片证实,叶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韩某1户、韩某2户、韩某3户)。2、同案人陈某12016年6月29日指认台班车中转站位置照片证实,接送参赌人员到叶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中转地点(严某1商店外的广场)。3、同案人叶某12016年11月2日指认赌场地点照片证实,其与孙某2等人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韩某1户、韩某2户、韩某3户、韩某4户、韩某5户、严某2户)。4、同案人叶某12016年11月2日指认台班车中转站位置照片证实,接送参赌人员到其与孙某2等人开设赌场的中转地点(严某1商店外的广场)。5、被扣押的赌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五)票据证实,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建华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二、证人证言(一)余某2的证言证实,叶某1、孙某1、叶某2、刘文斌、“大个子”、“哈八”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韩宕组开设赌场。张某1负责赌场内秩序,并找来阮某、张某2和章某1等人,站在赌场内的凳子上,防止有人打电话、拍照。(二)吴某2的证言证实,太湖县新仓镇黄岭的赌场大约是一个月之前开的,开了五十多天,赌场是其常看见的孙某1、叶某1(绰号钱宝)、望江“四哥”等人开的。晚上十点开始到次日凌晨两点半,是用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有安庆、怀宁、望江、太湖的赌客。张某1是给赌场看场子,有时一些小痞子到赌场去调皮,他就能一声喝住,其感觉小痞子挺怕他。(三)章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20日晚到太湖新仓镇靠近望江一带农村赌场赌博被抓。之前,其曾跟随余某2等人去过赌场,赌场常变换地点,但都在那一带。(四)汪某1、王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20日晚到“叶钱宝”等人在新仓镇黄岭开设的赌场赌博被抓。之前曾去过那赌场。(五)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晚其跟随韩某7在太湖县新仓镇黄岭给赌场放哨时被抓。(六)汪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20日晚到太湖县新仓镇黄岭赌场赌博被抓。之前曾去过那赌场,赌场在“钱宝”家附近。其知道太湖“钱宝”、孙某1、叶某2、望江的“四哥”、安庆的“大个子”是赌场股东。赌博的有十几个人,旁边看的有三四十人,还有人放高利贷。赌场结束后股东留下来分钱。(七)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查赌,抓了很多人。(八)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端午节至6月20日其跟随章某1到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维护秩序,留意玩手机的人。章某1在赌场放高利贷。(九)江某的证言证实,章某1叫其、张某3给赌场维护秩序,防止有人拿手机给外面通风报信。(十)叶某3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曾到孙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黄岭开设的赌场参与“台板庄”赌博。其听孙某1讲赌场开了二十多天。(十一)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曾到叶某1、孙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开设的赌场赌博。股东坐正方赌博;陈某1等四人在赌场理角;几个年轻人维持秩序,不让拍照和录像;赌场外有人专门开车接送。(十二)吉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晚其驾车送彭某、叶某2等人到叶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开设的赌场的路上被查获。(十三)胡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到孙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开设的赌场赌博。其认识孙某1、张某1等人,有些人叫不上名字。(十四)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到叶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富山村附近开设的赌场赌博。是用麻将子推筒子方式赌博。(十五)潘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五六月曾到叶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开设的赌场赌博。叶某1负责赌场外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人员路口放哨。(十六)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到叶某1等人在太湖新仓镇开设的赌场赌博。孙某1、“叶钱宝”、望江的“四哥”、“大个子”、叶某2、望江的“哈八”做正方赌博;“叶钱宝”负责接送人员参赌、安排人员放哨、选择赌场地点;望江的“水鳖”(陈某2)、陈某1、余某1、“小伢”负责理角。(十七)张某6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其堂兄的儿子,曾向其借款10万元钱,说是给朋友借的。(十八)韩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晚上,叶某1和韩某6带了很多人在其住宅客厅开设赌场。(十九)韩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韩某6利用其住宅开设赌场。其住宅位置偏僻,比较安静。(二十)韩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韩某6利用其住宅开设赌场。(二十一)严某3的证言证实,叶某1等人于2016年五六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公公韩某8家开设赌场。还在韩某9、韩某2等人家开过赌场。其丈夫韩某7为赌场望风,被关了一段时间。(二十二)韩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受韩某6安排给叶某1等人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和黄岭村交界开设的赌场放哨。韩某6受叶某1的安排具体负责赌场外围事务(安排人员放哨、接送参赌人员、搭赌博台子等)。(二十三)章某1的证言证实,共同经营赌场的是孙某1、张某1、刘文斌、叶某2、叶某1,刘文斌负责发“蛤蟆费”(参赌人员费用)。经张某1同意,其在赌场做事,并安排张某3、江某负责赌场秩序,站在凳子上,制止捣乱或用手机拍照。其、张某3在赌场放高利贷。张某2、彭某、阮某是张某1安排负责内场安保。(二十四)阮某的证言证实,受张某1安排在赌场维持秩序。叶某1负责安排场地、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陈某1、“水鳖”、余某1、“小伢”负责理角。孙某1、叶某1、“哈八”、“四哥”、叶某2、“大个子”分抽头箱子里的钱。张某1还安排了张某2、章某1、彭某在赌场维持秩序。(二十五)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叶钱宝”给张某1打电话,说不要张到赌场去要钱(叶欠张10万元),不要去闹事,同意给张某1赌场社会股。张某1要求叶某1每场支付其2000元。张某1安排其、阮某、张某2、章某1在赌场做事,工资是2000元,主要负责赌场内外的安全,防止其他人员捣乱、不准参赌人员用手机拍照。(二十六)张某2的证言证实,受张某1安排负责叶某1等人开设赌场的秩序。阮某、彭某、章某1也是张某1安排的。(二十七)朱某的证言证实,张某2是张某1安排到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负责安保。每天赌场结束张某2拿2000元回去交给张某1。张某1赌场占股,是社会股。(二十八)严某1的证言证实,在其家商店门口的新农村广场,曾给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晚参赌人员大约四五十人。(二十九)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及维护赌场秩序。(三十)韩某10的证言证实,其受叶某1、韩某6的安排给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余某1在赌场做事。(三十一)韩某1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受韩某6的安排给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放哨。(三十二)韩某12的证言证实,其受叶某1和韩某6安排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刘文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其、万海文、陈某1在“叶钱宝”家商量开设赌场的事宜,开了几天人不多歇了下来。其和“叶钱宝”、孙某1商量,赌场要有人气,要想办法将比较豪爽的庄家拉进来,其、孙某1建议把“大个子”、叶某2拉进来入股,赌场的股东由4人增加到6人。在“叶钱宝”家附近六七个农户家里轮换开设了20多场,每天都是几十人至上百人参赌。抽头渔利100万元以上。每天赌场结束后,抽头中拿出1.5万元给“叶钱宝”,作为场地费、人员工资等开支,剩下的归“叶钱宝”,再将其预先支付的“蛤蟆费”去掉,剩下的5人均分,其共计分了10余万元。万海文至少去了十次,至少获利5万元。(二)被告人万海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五六月其和刘文斌、孙某1、“叶钱宝”、“大个子”、叶某2合伙在太湖县新仓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台板庄”赌博,其至少获利2万余元。(三)被告人李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五六月叶某1、孙某1、叶某2、刘文斌、“哈八”、吴某1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一带开设赌场。其在赌场上理副角,获利3000余元。(四)同案人孙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五六月其、叶某1(绰号“钱宝”)、吴某1、刘文斌、叶某2、张某1、万海文在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富山村一带开设赌场共20多场,共抽头渔利200多万元,其获利约12万元左右。叶某1负责外场,并找来“总管”(韩某6)负责具体事宜,赌场由“钱宝”安排韩某6事先租好,参赌人员开车到黄岭的一个广场,再有“钱宝”安排人开车将参赌人送到赌场。叶某1每场领到1万多元钱,付一部分给“总管”,用于支付放哨、开车人员工资。赌场是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就是36张麻将筒子牌和4张白板牌两两比大小,一方为庄家,三方为闲家。赌场的几个股东轮流坐,庄家满庄和每把赢钱都是按10%抽取,每场抽取约10万元,用于股东分赃,赌场开支(场地、看守望风人员工资、社会股、“蛤蟆费”)。每晚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张某1由“钱宝”找来,占社会股,张某1安排手下的章某1、阮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安保,每天分二三千元。“大个子”(吴某1)入股时,赌场已开了约一个星期,他参与十几场,获利至少有8万元。(五)同案人叶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农历正月,其与孙某1、望江“四哥”商量在其所在的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韩宕组开设赌场。同年五月开始,其与孙某1、“四哥”、“哈八”、“大个子”、叶某2在该地开设赌场。孙某1、“四哥”召集参赌人员和赌博坐庄,“四哥”还要发“蛤蟆费”;“哈八”、“大个子”、叶某2负责参与赌博;赌场外事情其负总责,并交给韩某6具体负责;之前,其欠张某1姑姑10万元,张某1知道其开设赌场后叫还钱,其一时拿不出,张某1说他手底下人跟着,要吃饭,让其安排手底下的人到赌场做事,帮忙看场子。其怕张某1找麻烦,只好答应。后张某1安排了阮某、彭某、张某2、章某1具体做事,其与张某1商量每天2000元,也就是社会股,由阮某、张某2两人中的一人去分。陈某1、“水鳖”、余某1和李建华负责抽头。参赌人员有“叶毛”“潘姐”“赵姐”“幼能”张某5、余某2等人。共开设20场左右,其每场获利约4000元。“大个子”参与十几场,获利8万余元。“四哥”、“哈八”应该都分了至少10万元。(六)同案人韩某6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五六月叶某1、孙某1等人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开设赌场。叶某1请其帮忙,或安排自己或安排他人接送参赌人员、放哨、发放工资、寻找场地、搭台子、支付场地费等。其参与十几场,获利3000余元。(七)同案人余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受叶某1安排在赌场负责理角,陈某1和“水鳖”理主角,其和李建华理副角,其只是孙某1推庄时帮理角。理角二十余场,获利6000余元。每场抽头渔利约10万元。叶某1还安排张某1负责场内安全,张某1又安排手下的小弟在赌场内做事,领取固定工资。每场开始有两个小男伢站在屋内墙角处的凳子上注意场内人员的举动,有人拿手机拍照就要制止。(八)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赌场股东有孙某1、叶某1、“四哥”、“哈八”、“大个子”,叶某2和叶某1的股绑在一起。其、余某1、“水鳖”、“小伢”(其和“水鳖”理的多,因为速度较快)。其获利约21000元。叶某1找张某1负责场内秩序,张某1安排手下人具体做事。(九)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孙某1、叶某1等人于2016年五六月在太湖县新仓镇开设赌场。张某2、阮某等人负责内场安保。(十)同案人吴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5月份到叶某1、孙某1等人在太湖县新仓镇开设的赌场赌博。四、辨认笔录(1)孙某1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五六月与其等人在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韩宕组共同开设赌场是“四哥”(刘文斌)、“哈八”(万海文),在赌场上理角是“小伢”(李建华)。(2)章某1、叶某3、彭某、叶某1、阮某、李建华辨认笔录证实,赌场上绰号“四哥”、“哈八”的股东是刘文斌、万海文。(3)余某1辨认的笔录证实,2016年五六月在新仓镇富山村叶某1等人开设赌场坐庄绰号“四哥”是刘文斌。(4)陈某1、刘文斌、万海文辨认笔录证实,在叶某1等人开设赌场内理角绰号“小伢”是李建华。(5)张某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五六月在新仓镇富山村叶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绰号“四哥”、“哈八”的股东是刘文斌、万海文,绰号“小伢”理角是李建华。五、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犯罪情节是否严重;2、本案是否区分主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开设赌场的次数、参与人数、非法获利的数额、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甄别,以准确判断社会危害性。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及同案人叶某1、孙某1、吴某1、叶某2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事先或事中形成共同的开设赌场故意,分工明确,在偏僻的农户家里,开设赌场次数达20余场,参赌人达数百人次,累计抽头渔利100万余元。以上情形,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万海文参与的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李建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共同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百人,抽头渔利达1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及同案人主要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建华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文斌、万海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建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万海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李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继续向被告人刘文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向被告人万海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李建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兵审 判 员  李敬霞人民陪审员  叶德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