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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邢宪峰、林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宪峰,林雪琴,邓伟,向琳琳,殷秀利,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邢宪峰,男,1987年7月20日,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林雪琴,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邓伟,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向琳琳,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殷秀利,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4533639。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