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熊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50号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楼。法定代表人:陈礼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庚,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层809、810、811号写字间。负责人:夏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庚,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熊斌,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熊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务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