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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国柱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11号原告:李国柱,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387号。法定代表人:金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柱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公众号“”